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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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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17:40:00 来源:本网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常委会可以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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