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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公报

张湾区人大常委会 www.zhangwan.gov.cn

2017-04-11 10:21:00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报

  区九届人大第一期(总第187期)2017年2月6日

  目       录

  张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议程(1)

  张湾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要点(1)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5)

  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6)

  十堰市张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11)

  张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1)

  十堰市张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13)

  张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出席人员名单(13)

  张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议    程

  (2017年2月6日)

  一、审议通过《张湾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要点》(草案)。

  二、审议通过《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改草案)。

  三、人事任免。

  张湾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工作要点

  (2017年2月6日张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17年,是张湾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主动作为,大力推进依法治区,切实加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推动改革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促进张湾转型跨越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切实加强监督工作

  1.依法加强和改进工作监督,全面提高监督实效。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监督工作原则,紧紧围绕事关全区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视察、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前瞻性、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切实提高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效果,更好地推动“一府两院”工作,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按照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授权,审查和批准全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

  3.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全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文旅农融合发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食品安全、社区医疗服务等工作开展视察,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

  4.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关于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6年区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依法做出决定。

  5.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对2015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加大跟踪督办整改力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对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准扶贫工作、教育教学质量等开展专题视察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7.加强人大信访工作。坚持常委会领导定期接待群众信访制度,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

  二、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1.进一步做好法律实施工作。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要求,认真履行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工作职责,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启动推进情况的报告,加快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2.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三、依法进行人事任免

  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的原则,把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坚持从任前审查、法律考试、供职报告、投票表决、宪法宣誓等环节把好关,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知情更深入,讨论更充分,认真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做好年度述职审议工作。同时,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等工作中,收集被任命人员的履职情况,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进一步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

  四、进一步改进代表工作

  1.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代表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政务和常委会重要工作情况,积极邀请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和列席常委会会议,为人大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2、进一步完善“双联”制度。加强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市、区人大代表走访选民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3.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坚持以代表小组为单位、以“代表之家”为阵地,组织指导各代表小组积极开展代表活动。

  4.认真督办落实代表意见建议。采取常委会领导领衔督办、专委和工委对口督办、现场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代表意见建议的督办力度,进一步提高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质量。

  5.建立代表履职评价工作机制,大力宣传履职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6.加强对街道、西城开发区人大工作的领导和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

  1.进一步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规章,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懂规矩、守纪律。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恪守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履职、依法办事。

  2.进一步加强履职能力建设。适应改革发展新要求和人大工作新任务,切实加强常委会和机关能力建设,始终心存履职尽责的使命感、抢前争先的荣誉感、出错失误的愧疚感,让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崇尚实绩、创先争优成为人大工作的文化传承。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学习制度,创新学习培训方式,加强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3.推进人大工作机制创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鄂发〔2015〕16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十发〔2015〕9号)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4.积极开展人大宣传工作。突出宣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情况和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作用的成效。办好《张湾人大信息网》,充分运用《张湾人大信息网》互动平台,为代表搞好服务。

  5.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横向联系活动。

  以上工作要点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附:张湾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监督计划

  附件:

  张湾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监督计划

  区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监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着力推动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力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为加快张湾“一极四区”建设、率先在全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2017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1.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社区医疗服务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2.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3.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4.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5.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6.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工作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7.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普法启动推进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8.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张湾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区)规划(2014-2025年)》实施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9.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文旅农融合发展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10.听取和审议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审查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1.按照区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授权,审查和批准全区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201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财政预算草案。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2.审查批准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审查和批准。

  3.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4.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5.审查批准2016年区级财政决算草案。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6.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7.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审查和批准。

  三、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

  1. 为推进我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拟于6至7月份,对全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为全面掌握我区教育教学情况,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拟于9至10月份,对全区教育教学质量开展专题调研。

  3.为促进我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如期完成,拟于9至10月份,对全区精准扶贫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4.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于10至11月份,对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2017年2月6日张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下列人员职务:(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主任、副主任;(四)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主任、副主任;(五)各街道及其他地方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六)其它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修改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三、第二章第二节第十条修改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四、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任免议案。提请任命的,应当附有被提请任命人员的简历及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提名理由、任前公示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五、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本办法第四条一至六项规定的人员”。

  六、第三章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换届时,新一届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在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第二次会议上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再提请免职。”

  同时,对《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有些条款中文字表述不够准确的地方也作了必要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张湾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2月6日

  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 法

  (2017年2月6日张湾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免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有关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下列人员职务: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室主任、副主任;

  (四)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主任、副主任;

  (五)各街道及其他地方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六)其它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名代理主任,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下列人员的职务: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区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兼职的副主任、委员。

  第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节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第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政府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区人大常委会从副区长中决定一名代理区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区长,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区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区长。

  第十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一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区长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任免,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书面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政府、主任会议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和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三节  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

  第十四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一名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院长,再决定其为代理院长。

  第十五条  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十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区人民法院院长书面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七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撤换区人民法院院长,由区人民法院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人民法院、主任会议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可以撤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第四节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第十九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一名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当先决定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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